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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簡字第 9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9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建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尚佳;(二)被告擔任奇異果快捷旅店站前二館代理店長,在該店805房進行冷氣設備濾網清理後,疏未注意該冷氣設備前蓋板之卡榫已斷裂無法蓋好,以致前蓋板落下砸傷告訴人黃珀賢,實屬不該,所幸告訴人傷勢非重;(三)被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但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見本院卷第19頁之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慈(初)股

111年度偵字第4063號被 告 林建宏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 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宏係臺中市○區○○○街00號之「奇異果快捷旅店站前二館」代理店長,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該店805房進行冷氣設備濾網清理後,疏未注意該冷氣設備前蓋板之卡榫已斷裂,無法蓋好,而有落下砸傷人之危險,即行離去。適旅客黃珀賢隨即進駐該房,遭落下之冷氣前蓋板砸中其後腦勺,致黃珀賢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珀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建宏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珀賢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人張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指訴其另受有平衡感減損及語言障礙之傷害,惟告訴人始終未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加以佐證。且告訴人於案發日至醫院就診時,其無任何意識改變,其顱骨X光顯示正常,又以醫學常理判斷,告訴人僅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鈍傷之傷勢,應不會產生「平衡感減損及言語障礙」之症狀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3月22日中醫醫行字第1110002722號函暨附件病歷、檢驗報告共1份附卷可佐,是以並無證據佐證上開傷勢,自難以採認。至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主張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4條規定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並提高過失傷害罪之有期徒刑與罰金刑之最高刑度,本案係於刑法第284條修正後之110年10月28日發生,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而無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規定,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