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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原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原簡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冠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冠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被告前開緩刑宣告因緩刑期間故意犯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6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被告因而入監執行,108年4月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惟接續執行他案拘役,108年7月8日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未久即再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產,且竊得金額至少有新臺幣1萬元,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良。暨審酌被告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3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害人許新發雖於警詢中證述遭竊取約3、4萬元(見偵卷第30頁),然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僅能證明竊取告訴人至多約1萬元之財物(見偵緝卷第66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竊取超過1萬元之財物,爰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0年度偵緝字第1740號被 告 林冠宏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宏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4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2月13日凌晨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許新發經營之卡拉OK餐飲店內,趁許新發酒醉趴睡在店內之際,徒手竊取許新發放在店內櫃檯抽屜內之現金約新臺幣1萬元,得手後逃逸。嗣許新發翌日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許新發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冠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新發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黃政揚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