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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交附民字第 4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原 告 古永桂(即王建南之再轉繼承人)

古永讚(即王建南之再轉繼承人)

古永眺(即王建南之再轉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被繼承人王建南之訴訟代理人)被 告 黃譯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54號),經原告王建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古永桂、古永讚、古永眺為原告王建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王建南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112年6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而原告之繼承人王唐碧霞(配偶)、王彤庠(長男)、王惠珊(長女)、王志庭(次男)、王宇涵(孫女)、李瑞恩(外孫女)、李芯羽(外孫女)、宋王妹(姐)、林王翠霞(姐)等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758號、第3762號、第5401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公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151、169頁),另原告王建南之繼承人古王麵(姐)則未拋棄繼承,惟古王麵嗣於112年8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古永桂、古永讚、古永眺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未拋棄繼承,有被繼承人古王麵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查詢公告結果(查詢日期113年10月25日)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7頁),而古永讚、古永眺前雖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167號、第1173號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各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繼承人應為古永讚、古永眺及古永桂。

三、本院前於113年11月29日通知古永桂、古永讚、古永眺應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古永桂、古永讚、古永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古永桂、古永讚、古永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