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zen|80」大麻油拾伍瓶(驗餘淨重合計三百八十五點八五一四公克,包裝瓶拾伍個)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禎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向外國公司訂購「zen|80」大麻油12包(毛重1015公克,下稱系爭商品),填載自己之姓名為收件人及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住處(下稱系爭處所)為收件地址後,自香港郵寄系爭商品之包裹(下稱系爭包裹,郵包號碼:EZ000000000HK、落地編號:93557)至我國境內。嗣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派駐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英才郵局之關員於同年6月29日上午11時許,就系爭包裹執行郵檢時發現內有系爭商品,於初步檢驗確認內有疑似為大麻油之物品後,依規定予以扣押,並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俟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認系爭商品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等大麻植物所含成分。迨警先放行系爭包裹,於同年8月3日下午1時2分許,按址送達至系爭處所,待被告完成簽領系爭包裹之手續後,由警當場予以逮捕。復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875後搜索票,在系爭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系爭商品、包裹外包裝1個、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zen|80」大麻油2包(未開封)、「zen|80」大麻油1瓶,而查獲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088號、第30430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7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56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zen|80」大麻油2包(未開封)、「zen|80」大麻油13瓶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運輸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於111
年1月21日以以110年度偵字第25088號、第30430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7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56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2716號卷第15至19頁、第37頁)。
㈡又扣案之「zen|80」大麻油2包(內均含棕色玻璃瓶裝紅色液
體,驗餘淨重總計46.1223公克)、「zen|80」大麻油13瓶(均為棕色玻璃瓶裝紅色液體,驗餘淨重總計339.7291公克),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338號鑑驗書及同院110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079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30430號卷第57至61頁、第63至65頁),堪認上開「zen|80」大麻油共15瓶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瓶罐15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之瓶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瓶罐15瓶,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