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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怡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378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鴨蛋壹佰貳拾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安因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9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4月1日確定,111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鴨蛋120顆,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安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4月1日確定,111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鴨蛋120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至5、30至31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9日北竹緝移字第1090102047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9張(見偵卷第9至11、17頁正背面)在卷可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