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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正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之植物植株1珠(淨重0.17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雄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07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13日確定,111年8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附著土壤之植物植株1珠(淨重0.17公斤),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次,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正雄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0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8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憑。本案扣得附著土壤之植物植株1珠,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17076卷第5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