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桂語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桂語柔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088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2月4日確定,110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除15年前1起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外,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本次經查獲後完全坦承犯行、配合調查、深表悔悟,且向檢察官表示已找到新工作近期將前往醫院上班、承諾不會再私自執行醫療業務,且願意以護理師之專業來服勞動服務贖罪,認被告歷此司法偵查、搜索、偵訊程序,應有所警惕而不會再犯,而以108年度偵字第308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 數量 1 克力糖注射液(500ml) 25個 2 注射筒 1支 3 針頭 37支 4 頭皮針 12支 5 綜合維他命B(2ml) 53瓶 6 脈通注射液(5ml) 14瓶 7 硫皙酸注射液(5ml) 42瓶 8 輸液點滴器 49包 9 排毒針 1組 10 大葉診所圓戳 1個 11 方章 1個 12 葉柔慶印章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