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効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効儒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32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玫瑰金色PS4手把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日商索尼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2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仿冒日商索尼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3274號卷第79至95頁、第151至159頁、第105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PS4手把。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