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乙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5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乙鋒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號函公告,自同年月15日施行。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92號處分書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部分於110年4月13日確定,111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參110年度大型保字第6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緩字第1506號卷第10、11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明確,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APPLE驗證員許德中驗證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檢視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書、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之照片等在卷足憑(參110年度偵字第28292號卷第145、149-1
73、205、229-237、249-251、259-273、289-292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既為被告用以販售之物,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表編號 仿冒物品名稱 仿冒物品數量 1 仿冒「CASIO」商標手錶 221件 2 仿冒「APPLE」商標手機 53台 3 仿冒「APPLE」商標配件組 88組 4 仿冒「JORDAN」商標背包 121件 5 仿冒「NIKE」商標背包 54件 6 仿冒「NIKE」商標手錶 7件 7 仿冒「ADIDAS」商標背包 30件 8 仿冒「ADIDAS」商標腰包 106件 9 仿冒「FIFA」商標背包 20件 1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背包 33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橡皮擦 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