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煌
陳衍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診療紀錄表伍件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煌、陳衍竹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2、2034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確定,110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張捷誼等5人診療紀錄表(下稱診療紀錄表)5件(聲請書誤載為4件)、被告陳衍竹之菲律賓馬尼拉市菲律賓牙醫學院畢業證書1件(下稱畢業證書,詳109年偵字第20340號卷第43頁,109年度保管字第250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均依法單獨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2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2、203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69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10年1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診療紀錄表5件(聲請書誤載為4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為被告陳錦煌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乙情,業據被告陳錦煌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802號卷第197、295頁),並有109年度保管字第250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20340號卷第43-45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至扣案上開被告陳衍竹之畢業證書,雖係被告陳衍竹所有,惟經核與其違反醫師法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或僅為用以認定上開犯行之證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