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14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4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國盈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盈與告訴人林○○為前配偶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與告訴人因小孩探視問題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7日13時7分許,持老虎鉗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停車場,剪斷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時數表線及油門線等線路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111年8月15日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