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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14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4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元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139、14360、21341、25664、2712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111年度偵字第35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對於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不法份子作為他人詐欺得利或恐嚇得利等財產犯罪之工具等情事有所預見,竟仍不違反其本意,並基於幫助詐欺得利或恐嚇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取得乙○○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得利、恐嚇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驗證之用,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請註冊為GASH遊戲點數會員,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會員編號後,而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0年12月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未○○佯

稱:可與其約會,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未○○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未○○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㈡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寅○○

佯稱:可提供按摩及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寅○○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寅○○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㈢於110年12月3日19時51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E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E○○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E○○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㈣於110年12月3日18時5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戊○○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戊○○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戊○○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㈤於110年11月16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N○○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N○○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N○○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㈥於110年12月4日21時5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F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F○○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F○○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㈦於110年11月30日2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J○○

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J○○升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J○○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 )㈧於110年10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L○○佯以借款

之情,致L○○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L○○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L○○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㈨於110年11月1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卯○○佯稱:

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卯○○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卯○○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㈩於110年11月11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Q○○佯稱:

可與其見面,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Q○○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Q○○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5日1時1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丑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丑○○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丑○○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0時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M

○○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M○○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M○○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2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黃○○

佯稱:將對其不利,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黃○○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黃○○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2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戌○○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戌○○升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戌○○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B○○佯

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B○○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B○○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宇○○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宇○○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宇○○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9時49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H○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H○○升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H○○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2時1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壬○○佯以:願與其透過網路交友,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壬○○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壬○○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癸○○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癸○○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癸○○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5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庚○○

佯稱:願與其透過網路交友,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庚○○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庚○○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7時35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宙○○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宙○○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宙○○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2時11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午○○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午○○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午○○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己○○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己○○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己○○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6日14時2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吳啟村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吳啟村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吳啟村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吳啟村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D○○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D○○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D○○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23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A○○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A○○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A○○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8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O○○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O○○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O○○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2日17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酉○○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酉○○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酉○○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I○○佯

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I○○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I○○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20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P○○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P○○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P○○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C○○佯

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C○○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C○○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0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G○○

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G○○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G○○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天○○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天○○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天○○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23時59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丁○○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才願刪除影片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丁○○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丁○○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5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申○○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申○○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申○○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2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巳○○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巳○○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巳○○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地○○佯稱:

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押金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地○○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地○○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5日14時42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辰○○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辰○○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辰○○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4日13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K○○佯

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K○○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K○○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6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徐O

祥(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徐O祥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徐O祥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徐O祥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2月3日12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丙○○

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押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丙○○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丙○○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15時44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

亥○○佯稱:邀約其外出見面,並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支付押金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亥○○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亥○○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1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玄○○

佯稱:持有其裸露影片,需購買GASH遊戲點數付款,否則將散佈影片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玄○○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玄○○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於110年11月13日20時許,以LINE帳號暱稱「櫻桃」之帳戶與

如被害人辛○聯絡,先誘使辛○將全身衣物脫去裸聊,再將辛○裸聊之過程側錄後傳送給辛○,向辛○恫嚇稱:如果不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就會將影片傳送給辛○之家人、友人等危害辛○名譽隱私之內容,致辛○心生畏懼,依指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及密碼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犯罪集團成員,該犯罪集團成員隨即將辛○所購買之GASH點數儲值至附表二所示GASH會員帳號。嗣因辛○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E○○、戊○○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N○○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F○○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J○○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139、14360、21341、25664、27126號);L○○、卯○○、Q○○、丑○○、黃○○、戌○○、B○○、宇○○、H○○、壬○○、癸○○、庚○○、午○○、己○○、吳啟村、D○○、A○○、O○○、酉○○、I○○、P○○、C○○、G○○、天○○、丁○○、申○○、巳○○、地○○、辰○○、K○○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徐O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玄○○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5190號);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偵辦(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違法不當,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均具有證據能力。又其餘非供述證據,因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經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經偽造、變造之情事,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固坦承有申辦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惟矢口否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我申辦門號是要玩手機遊戲,但後來遺失了云云。經查:

二、被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經不詳之人使用作為向被害人詐欺或恐嚇得利之工具,被害人受詐騙或恐嚇致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怖,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卡號密碼傳送告知後,再由不詳之人儲值至以被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所申請註冊之GASH遊戲會員帳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29至33、129至132、187至191頁,警卷二第31至32、43至49、95至96、121至125、145至153頁,警卷三第15至19、59至60、93至97、119至120頁,警卷四第11至13、27至28、113至121、183至184頁,警卷五第5至7、49至51、79至80、193至195頁,警卷六第19至26、63至65、121至124、181至182頁,警卷七第15至17、65至66、91至93、125至127、141至144、181至18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39號卷第25至26、39至47頁,111年偵字第14360號卷第31至34、36、49至55、69至71頁,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卷第21至25頁,111年度偵字第21341號卷第27至29頁,111年度偵字第25664卷號第17至19頁,111年度偵字第27126號卷第53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30862號卷第21至22頁,111年度偵字第30889號卷第19至25頁,111年度偵字第32456號卷第29至35、47至49頁,111年度偵字第35190號卷第19至23頁),復有被害人L○○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一第35至103頁);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一第127、137至153頁);Q○○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一第163至179頁);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二第11至29頁);M○○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二第53至61頁);黃○○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臉書網頁截圖(警卷二第71至83、97至98頁);戌○○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二第117至119、127至131頁);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Messenger對話通聯記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第141至143、155至171、177至179頁);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第13、21至45頁);H○○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第57至73頁);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三第83至89、99至115頁);朱啓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三第129至155頁);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聯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影本、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三第161、183至221頁);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陳報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四第5、第17至23頁);午○○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四第45至63頁);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遭詐欺案點數卡一覽表、LINE對話通聯紀錄、購買GASH點數收據(警卷四第77至102、111至112、123至146頁);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四第185至187頁);D○○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五第9至19頁);A○○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遭詐欺案點數卡一覽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通聯紀錄(警卷五第47至48、53至67頁);O○○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81至第93頁);酉○○之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五第111至119、125至129頁);I○○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147至163、167至177頁);P○○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第181、197至207、211至217頁);C○○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六第17至18、27至53頁);G○○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警卷六第67至93頁);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警卷六第125至165頁);鍾建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六第183至187、199至201頁);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警卷七第13至27、31至49頁);李彥玫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七第59至63、67至77頁);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明細照片(警卷七第95至107頁);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警卷七第119至121、129至135頁);K○○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警卷七第153、157至161頁);徐O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30889卷第27至37頁);丙○○之報案資料: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32456卷第37至40頁);亥○○之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32456卷第51至61頁);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35190卷第25至44頁);辛○之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字第21126號27至

43、117至119頁);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139卷第59至81頁);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2139號第85至99頁);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14360號第43至55頁);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LINE對話紀錄(偵14360卷第73至93、97至102頁);N○○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21341卷第33至37頁);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手機截圖(偵25664卷第53至62、67至69頁);J○○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購買GASH遊戲點數資料(偵27126卷第93至105頁)。被告申辦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IP查詢表(見警卷一第3至10、107、121頁,警卷二第5、51、87、139頁,警卷四第31至37頁,警卷五第23、71、103、121、183頁,偵30889卷第46頁、偵32456卷第75頁、偵14360卷第61頁,偵第21126卷105至119頁,偵21341號卷第45至48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法大字第111061667號函、111年6月10日法大字第111072344號函檢附之預付卡申請書(偵字第12139號第113至115、119至123頁)、樂點公司函文暨檢附之會員帳戶申請請資訊及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見警卷一第111至117、133至135、警卷二第63至67、107至1

09、173至176頁,警卷三第9至11、55至56、81至82、125至

128、167、173至175頁,警卷四第7至9、69至71、179至181頁,警卷五第75至77、97至101、133至135、187至191頁,警卷六第5至13、61至62、101至111、179、205至206頁,警卷七第9至11、53至54、85至88、113至114、145至146、177至180頁,偵12139卷第33至37頁,偵14360卷第37至40、63至68頁,偵21126卷第45至49頁,偵21341卷第39至41頁,偵25664卷第21至27頁,偵第27126卷第83至89頁,偵30889卷第41至44頁,偵32456卷第41至46、63至71頁,偵35190卷第50至51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係為供自己玩遊戲使用,惟迄今未提出關於其曾申辦遊戲會員帳號及玩遊戲之紀錄,又被告初於警詢或供稱是申辦供自己本人打電話使用(見偵12139卷第20頁、偵32456卷第23至25頁),或供稱是為玩遊戲「包你發娛樂城」所申辦,然對於自己究竟申辦幾個門號及於何時何地遺失哪些門號,均供稱不清楚云云(見偵21341卷第17頁),直至本案經被害人等提告,由警方偵辦提供資料給被告查悉後,被告方於其後警詢及偵查時改口供稱其係於同一天同一門市地點申辦附表一所示5個門號,要申辦作為「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使用,在申辦完大概2天,其帶去工地上班就遺失了,所以也沒有註冊遊戲帳號,這5個門號都沒有用過(見警卷一第12頁、偵12139卷第107至109頁);於本院仍辯稱我是在同一時間同一門市向台灣大哥大申辦5個門號預付卡,當時是要申請遊戲帳戶使用,還沒申請遊戲帳戶就不見了,是在我上班時遺失,時間及地點都忘記了,我沒有去掛失,因為認為是小事,沒有在意(見本院卷第92頁)。可見被告自始即未曾申辦註冊遊戲帳號,其當非遊戲玩家,竟一次申辦大量門號已與一般人或初玩遊戲者申辦註冊遊戲帳號通常一、二個少量門號為已足,則被告是否確有自己要玩遊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需求及必要性,即屬有疑。況倘如被告所辯係為供自己玩遊戲使用而申辦為數眾多之門號竟然遺失,則其理當會為了玩遊戲申辦註冊帳號而隨即察覺並報案或向電信公司反應掛失停話,再行申辦以符合其初始一次申辦5個門號供自己遊戲使用之目的及需求,然竟置之不理,顯與常情有違,是被告辯稱為玩遊戲申辦,嗣後遺失云云,不足採信。

四、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次按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之人別、資格或使用目的上之限制,凡有正當目的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者,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填載申請人之姓名、年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提供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後即可申辦使用;另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絡、通訊之重要工具,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為免涉及不法或須為他人代繳電信費用,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可與申請人之真實身分相聯結,犯罪行為人為免遭查緝,極有可能利用人頭所申辦與自身無關聯性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詐欺、恐嚇被害人匯入或交付款項之用,而藉此掩飾犯行;況且,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被害人之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真實身分之犯罪模式層出不窮,乃一般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職此,被告既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正值青壯,並自陳在工地上班,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閱歷,且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恐嚇取財或得利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時,應對於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是否合法使用一節,有合理之懷疑,仍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雖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與該不詳之人或所屬犯罪集團成員間共同詐欺或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但其確實至少有預見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乃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或恐嚇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之人使用,有助於詐欺得利、恐嚇得利等犯行之完成,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實行犯罪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無證據得以證明各該犯罪正犯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35、編號37至4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二編號36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罪。本案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等罪,惟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提供前述行動電話門號,僅有一幫助行為,而有數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被告所犯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恐嚇得利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111年度偵字第35190號;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提供申辦之行動門號數門給不詳之人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社會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並因而致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情形,且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末查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犯罪犯行而自詐欺集團獲有犯罪所得之報酬,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R○○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聖民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龍忠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立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手機門號 電信公司 申辦日期 1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2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3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4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 5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8年11月30日附表二:(金額:新臺幣)本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起訴書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2139、14360、21341、25664、27126號起訴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30862、30889、324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㈡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351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移送併辦意旨書㈢係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211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編號 手機門號 GASH會員編號 註冊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儲值GASH筆數/金額 備註 1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 02時08分許 N○○(告訴人) 01筆/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2 卯○○(告訴人) 04筆/合計1萬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2 3 Q○○(告訴人) 14筆/合計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3 4 M○○(被害人) 05筆/合計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5 5 戌○○(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7 6 癸○○(告訴人) 06筆/合計1萬6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2 7 吳啟村(告訴人) 03筆/合計1萬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7 8 D○○(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8 9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110年12月04日 11時許 未○○(被害人) 06筆/合計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1  F○○(告訴人) 08筆/合計6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陳叡安(告訴人) 06筆/合計2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丑○○(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4  宇○○(告訴人) 05筆/合計2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9  C○○(告訴人) 16筆/合計7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4  丁○○(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7  申○○(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8  巳○○(告訴人) 02筆/合計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9  柯枚丞(告訴人) 13筆/合計6萬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0  曾子丞(告訴人) 01筆/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2 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0年11月15日 11時52分許 黃○○(告訴人) 06筆/合計2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6  H○○(告訴人) 01筆/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0  壬○○(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1  A○○(告訴人) 08筆/合計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9  G○○(告訴人) 01筆/3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5  辰○○(告訴人) 02筆/合計8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1  0000000000 WZ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02時42分許 L○○(告訴人) 14筆/合計6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1  庚○○(告訴人) 15筆/合計15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3  午○○(告訴人) 20筆/合計9萬2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5  己○○(告訴人) 12筆/合計6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6  O○○(告訴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0  天○○(告訴人) 25筆/合計11萬90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㈠誤載金額為12萬1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6  徐O祥(告訴人) 01筆/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3  丙○○(告訴人) 07筆/合計4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4  亥○○(被害人) 04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35  玄○○(告訴人) 03筆/合計1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㈡  王 俐(告訴人) 10筆/合計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㈢誤載為17筆/合計8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㈢附表編號01  0000000000 FZ00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 02時13分許 寅○○(告訴人) 16筆/合計1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WZ0000000000 E○○(告訴人) 04筆/合計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3  戊○○(告訴人) 02筆/合計1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04  B○○(告訴人) 10筆/合計4萬4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08  宙○○(被害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14  酉○○(告訴人) 15筆/合計7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1  I○○(告訴人) 07筆/合計3萬5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2  P○○(告訴人) 06筆/合計3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㈠附表編號23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