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2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哲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3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李哲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哲凱知悉自己並無資力,亦無支付及償還代墊款之真意及能力,為求取得商品、遊戲點數或支付餐費、交通費、有線電視公司等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柳玟華後,向柳玟華佯稱自己欲招募私人助理,要求柳玟華先為其代墊消費款項,柳玟華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使用信用卡為李哲凱代墊消費款項,用以購買商品、遊戲點數或支付餐費、交通費、有線電視公司等費用,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8萬6473元。李哲凱並承前犯意,佯稱需用金錢,柳玟華不疑有他,即於110年3月9日20時33分許,依指示匯款7300元至孔琳喬(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10年3月10日16時18分許、同年月14日17時16分許,匯款1萬3200元、2萬元至李哲凱之女友許雅媛(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哲凱復承前犯意,佯稱可提供資金讓柳玟華放款獲利,柳玟華亦不疑有他,於110年3月11日、同年月31日,陸續交付共15萬元與李哲凱。嗣李哲凱全未清償,柳玟華始知受騙。
二、案經柳玟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哲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3至179頁,本院卷第65頁、第72至73頁),核與告訴人柳玟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孔琳喬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37至39頁、第41至46頁、第187至189頁),並有柳玟華指認李哲凱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玟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柳玟華提出Heymandi交友軟體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柳玟華55688台灣大車隊APP交易紀錄擷圖、柳玟華信用卡消費紀錄擷圖、簽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鐵車票、全家便利商店繳款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1974號函暨附件:孔琳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柳玟華國泰世華銀行幸福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柳玟華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柳玟華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柳玟華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1974號函暨附件:許雅媛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7至48頁、第67至123頁、第129至167頁、第193至197頁、第203至239頁,核交卷第9至49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多次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得財物,各次時間密接,復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且於時間及場所密接之情況下,接續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觀之,被告前揭多次詐欺取財之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單純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明知其無資力,亦無償還代墊款項或借款之真意,竟以招募私人助理之欺罔方法,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為被告支付消費款項,或交付所謂之借款、放貸款與被告,被告因而取得商品、借款之財物,另告訴人為被告支出之金錢,悉數供己花用殆盡,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致告訴人負擔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之犯罪危害程度,被告貪得無厭,惡性實屬重大;復考量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犯行,共詐得37萬6973元(186473+7300+13200+20000+150000=376973),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皆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信用卡卡號 金額 備註 1 110年03月07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末4碼9025 81990元 逢甲銀樓 2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250元 高鐵彰化站 3 110年03月08日 同上 221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4 110年03月22日 同上 225元 台灣大車隊APP 5 110年03月24日 同上 505元 台灣大車隊APP 6 110年03月29日 同上 185元 台灣大車隊APP 7 110年03月21日 同上 3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110年03月23日 同上 1000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 110年04月01日 同上 410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10 110年04月02日 同上 2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10年04月03日 同上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10年03月07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末4碼4353 500元 台灣大車隊APP 13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120元 台灣大車隊APP 14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275元 台灣大車隊APP 15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550元 台灣大車隊APP 16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400元 台灣大車隊APP 17 110年03月07日 同上 8899元 富邦 momo-EC 18 110年03月08日 同上 10000元 藍新-暴龍 PLAYONE 19 110年03月08日 同上 8428元 全家便利商店-社頭金蟹店 20 110年03月08日 同上 44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21 110年03月10日 同上 185元 台灣大車隊APP 22 110年03月10日 同上 190元 台灣大車隊APP 23 110年03月10日 同上 200元 台灣大車隊APP 24 110年03月10日 同上 851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25 110年03月11日 同上 2500元 高鐵智慧型手機 26 110年03月11日 同上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110年03月11日 同上 395元 台灣大車隊APP 28 110年03月11日 同上 405元 台灣大車隊APP 29 110年03月11日 同上 530元 台灣大車隊APP 30 110年03月12日 同上 575元 台灣大車隊APP 31 110年03月13日 同上 731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32 110年03月15日 同上 8700元 PCHOME1 33 110年03月15日 同上 1660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34 110年03月15日 同上 275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35 110年03月15日 同上 1660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36 110年03月16日 同上 230元 台灣大車隊APP 37 110年03月17日 同上 2094元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8 110年03月17日 同上 215元 台灣大車隊APP 39 110年03月17日 同上 1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 110年03月18日 同上 310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41 110年03月18日 同上 220元 台灣大車隊APP 42 110年03月18日 同上 210元 台灣大車隊APP 43 110年03月19日 同上 1075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44 110年03月20日 同上 722元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45 110年03月21日 同上 235元 台灣大車隊APP 46 110年04月03日 同上 1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 110年03月25日 玉山商業銀行末4碼8670 2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 110年03月25日 同上 3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 110年03月25日 同上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110年03月28日 同上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110年03月28日 同上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 110年03月29日 同上 2083元 富邦 momo-EC 53 110年03月29日 同上 2420元 高鐵智慧型手機 54 110年03月31日 同上 1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 110年03月31日 同上 1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 110年03月31日 同上 400元 高鐵智慧型手機 57 110年03月31日 同上 400元 高鐵智慧型手機 58 110年04月03日 同上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 110年04月05日 同上 3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 110年04月05日 同上 5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計金額 18萬64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