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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13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莫錫麟指定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莫錫麟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7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永篤111偵10580字第1119072289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2年4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580號起訴書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