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7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銘賢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銘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銘賢與「ag.tiger9999.net」、「ag.ks1688.net」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加入「ag.tiger99
99.net」、「ag.ks1688.net」賭博網站之經營,蔡銘賢因而自各該賭博綱站之經營者取得該賭博網站之帳號及密碼而成為上游代理者,使其得以抽取賭客下注金額1至5%方式,再交由下游代理者提供予不特定之賭客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揭其所代理賭博網站內以下注賭博;其等賭博方式係以世界各項職業棒球、籃球等比賽之勝負為賭注,賠率由上揭賭博網站經營者就每場比賽之公告訂之,蔡銘賢與上揭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藉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至民國111年11月2日止,其所代理之「ag.tiger9999.net」共接受新臺幣(下同)275萬5,300元之投注、「ag.ks1
688.net」共接受153萬7,898元之之投注。蔡銘賢另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取得「ams.calibet.com」代理權後,自111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10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上揭居所,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進入「www.cali999.net」賭博網站,與該博弈網站之經營者對賭。嗣經警於111年11月2日在蔡銘賢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居所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銘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本案查獲員警陳俊成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77至86頁),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736號搜索票(見偵卷第31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3至38頁)、現場勘查報告(見本院卷第97至102頁、偵卷第41至53頁)、行動裝置採證同意書(見偵卷第55頁)、現場搜索照片及扣押物照片(見偵卷第57至65頁)等附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以網際網路賭博,並藉此牟利,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與附表一所示網站經營者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㈥被告自111年9月間至同年9、10月間某日止,以網際網路在賭
博網站多次下注簽賭,均基於單一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目的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內接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間的獨立性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㈦被告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富,藉提供賭博網站,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並在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影響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並斟酌其犯後態度、經營各賭博網站之時間及規模,暨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及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用以經營賭博網站使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9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兩塊球板實際收到的金額無法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然其於警詢時已自陳:輸贏的錢都是跟下線代理商約地點見面,現場交付現金,球板賭博網站大約獲利20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23頁),核與上開賭博網站投注金額抽成比例相當,故以20萬元為被告本案營利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9頁),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供陳在
卷(見本院卷第89頁);編號5所示之現金565萬元,為被告移轉土地之交易價金及家人欲投資護理之家之款項,業據被告配偶林秋伶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6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見偵卷第107至115頁)、彰化縣私立祥安馨社區長照機構投資意向書(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附卷可考,而無證據證明為本案之犯罪所得;編號6所示之雲端紀錄光碟1片,為員警查獲本案時,就附表二編號2、3所示電腦設備進行勘查所擷取之網頁紀錄資料,性質上為證據,非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經營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外,尚有經
營「ag.bric168.net」、「888.supgperb.com」、「ams.calibet.com」等賭博網站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①「
ag.bric168.net」網站我只有登入看過,並沒有經營;②「8
88.supgperb.com」與「ag.ks1688.net」是同一塊球板,只是不同層級,888是大總監的層級,1688是大股東的層級,888這個板是我的上級招攬我時開給我觀看的,我實際上的層級只有到大股東;③「ams.calibet.com」百家樂是我拿代理線之後,自己開會員登入上線賭博的,我是賭客,並不是經營者等語。
㈡證人陳俊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888.supgperb.com」與「a
g.ks1688.net」,名稱都一樣,只是進去的路徑不一樣,當初我有稍微研究一下,888大總監層級確實可以查看每個總監,確實有顯示會員全部代號、總代理及股東,被告當初的筆錄是說他只是其中一線即「8Z9988賢」,888的網頁是別人授權讓他看的,確實1688、888為同一個賭博網站,只是網址不一樣,進去的權限不一樣;我們無法確認帳號、密碼是否僅被告可以使用,沒有辦法判讀帳號是否他人給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86頁),核與被告所辯大致吻合,由此可知,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完全無據。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經營前揭賭博網站,然此部分業經被告
否認,且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經營該等賭博網站,其犯罪嫌疑自屬不足,本院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開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網站 經營期間 1 「ag.ks1688.net」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2日 2 「ag.tiger9999.net」 111年9月18日111年11月2日【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蘋果廠牌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2 電腦設備1組(含藍色邊框主機、ASUS品牌螢幕各1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3 電腦設備1組(含全黑主機、AOC品牌螢幕各1台)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 4 點鈔機1台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5 現金565萬元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6 雲端紀錄光碟1片 不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