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誌鴻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307、23954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高誌鴻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誌鴻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止,擔任官派臺中市北區區長,負責綜理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臺中市政府採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做為公務座車,並配置於臺中市北區區公所,由高誌鴻於前開任職期間擔任上開車輛保管人員並做為高誌鴻之公務座車使用,另編列無鉛汽油費預算,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申辦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油車隊卡,供高誌鴻自行駕駛或擔任司機之替代役男嚴政皓(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鄭佑仁、陳俊銘、洪敬浤搭載高誌鴻執行公務時加油簽帳使用,雖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下稱臺中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要點)第7點(起訴書誤載為第17點)第1項之規定,區長固得配置公務座車,然依行政院頒布「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第2項及臺中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要點第20點均規定:「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四)其他緊急事故。」再依上開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第25點第1款規定:「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及臺中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要點第36點規定:
「首長及副首長專用座車、二級機關簡任首長及各區區長公務座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故上開由高誌鴻保管之首長專用車,本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方式管理,視公務需要而核實使用,不得納為個人私用。詎高誌鴻明知於其業已申請如附表一「高誌鴻差勤紀錄」欄所示之國民旅遊卡休假、喪假或未請假,且其從事之活動均屬個人私領域,而顯與臺中市北區區長之公務無涉,竟利用其配發系爭車輛做為其首長用車之職務上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犯意,自行駕駛上開區長公務座車,接續於如附表一「ALX-5827公務車ETC紀錄」欄所列時間,跨轄駕駛該公務車前往如附表一「ALX-5827公務車ETC紀錄」欄所示之南投縣或屏東縣等臺中市以外地區,再自行或利用不知情之替代役男嚴政皓等人,在「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務車油料消耗紀錄表」上填載如附表一「ALX-5827公務車油耗消耗紀錄」欄所示之「日期」、「行駛地點」及「里程數」後,再由不知情之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承辦秘書室課員林朝賢、主任姚秀鳳以區長公務座車油料名目核銷油料費用,最後由高誌鴻核章辦理,以此方法圖自己使用95無鉛汽油油料合計96.4公升,而獲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359元(起訴書誤載為2151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之不法利益,致生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帑之不當支出,而損害公庫財產。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高誌鴻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嚴正皓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鄭祐仁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
㈣證人陳俊銘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
㈤證人洪敬浤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
㈥證人林朝賢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
㈦證人姚秀鳳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
㈧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8年6月24日公所秘字第1080014997號函
暨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座車輛採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
㈨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1份。
㈩中油公司107年10月24日銷業發字第10702480690號函。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7日總發字第1050002183號函暨檢附之車輛通行明細1份。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7年10月19日業字第1071962530號函暨檢附之車輛通行扣款明細1份。
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ETC紀錄1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7年11月5日公所秘字第1070027503號函。
中油公司106年3月17日中直發字第10610163860號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9年8月17日公所秘字第1090019915號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9年2月4日公所人字第1090002089號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務車油料消耗紀錄表」影本1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6年1月3日公所秘字第1050030539號函暨
檢附之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務車輛使用相關資料影本1份。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9年4月21日公所秘字第1090009393號函
暨檢附之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所屬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影本1份。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10年11月26日公所人字第1100028099號函
暨檢附之離職人員查詢紀錄1紙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 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ALX-5827公務車ETC紀錄 高誌鴻差勤紀錄 備註 ALX-5827公務車油料消耗紀錄 日期 時間 通行路段 日期(起) 日期(迄) 時數 事由 日期 行駛地點 里程數 簽名 1 000-00-00 (五) 15:32:30 - 22:34:50 霧峰(國三南212.90)-中興系統(國三南223.50八卦山隧道) 中興系統(國三北223.10八卦山隧道)-霧峰(國三北212.50) 霧峰(國三南212.90)-南投服務站(國三南230.60) 南投服務站(國三北230. 60)-霧峰(國三北212.50) 000-00-0 00:00 000-00-0 00:00 0.4 休假-國旅卡 000-00-00 區內 99 鄭祐仁 2 000-00-00 (一) 15:52:24 - 22:00:27 霧峰(國三南212.90)-竹山(國三南241.50) 竹山(國三北241.50)-霧峰(國三北 212.5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0.4 休假-國旅卡 000-00-00 區內 27 鄭祐仁 3 105-2-06(農曆 12/28)(六) 小年夜 17:24:10 - 21:45:49 霧峰(國三南212.90)-南州(國三南423.20) 該日為假日,且無相關公務紀錄,被告駕駛公務車返回老家過年,是其行程顯與公務無關。 105-2-6 區內 23 林煜庭 4 000-00-00 (五) 18:17:31 - 21:00:25 霧峰(國三南212.90)-霧峰系統(連接國六) 霧峰系統(連接國六)-霧峰(國三北212.5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0.4 休假-國旅卡 000-00-00 未填寫 未填寫 未填寫 5 000-00-00 (二) 20:49:06 - 21:37:44 霧峰(園三南212.90)-南投服務站(國三南230.60) 南投服務站(國三北230.60)-霧峰(國三北212.5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1.0 喪假 未填寫 未填寫 未填寫 未填寫 6 000-00-00 (四) 20:40:57 - 21:57:41 霧峰(國三南212.90)-南投服務站(國三南230.60) 南投服務站(國三北230.60)-霧峰(國三北212.5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1.0 喪假 000-00-00 南投 77 嚴政皓 7 000-00-00 (四) 18:04:27 - 20:22:03 中投(國三南210. 00)-南州(國三南423. 2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0.4 喪假-回家拜拜 000-00-00 屏東 608 高誌鴻職章 8 000-00-00 (五) 11:15:19 - 13:50:28 南州(國三北423.20)-霧峰(國三北212.5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0.4 喪假-回家拜拜 000-00-00 區內 7 洪敬浤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 0.4 休假-國旅卡 9 000-00-00(農曆1/2)(日) 初二 12:30:40 - 20:05:26 霧峰(國三南212.90)-南州(國三南423.20) 該日為假日(農曆大年初二),且無相關公務紀錄,被告駕駛公務車返回老家過年,是其行程顯與公務無關。 000-00-00~ 000-00-00 區內、屏東 1458 高誌鴻職章 10 000-00-00(農曆1/4)(二) 初四 21:18:40 - 22:56:38 竹田系統(國三北414.20)-斗六(國三北261.40) 該日為假日(農曆大年初四),且無相關公務紀錄,被告駕駛公務車返回老家過年,是其行程顯與公務無關。 000-00-00~ 000-00-00 同前 同前 同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