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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7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信騰

曾信哲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6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中簡字第4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信騰因聽聞其女友邱韻慈抱怨在龍渝企業社即嚴子懿加盟經營位在澎湖縣○○市○○路00號1樓之「麻古澎湖三民店」工作期間,與店家因勞雇關係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加重妨害信用之教唆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0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臺中市大里區游泳池」內,以手機使用LINE通訊軟體在「港口株式會社」群組內,教唆被告曾信哲至GOOGLE地圖評論留言網頁,在龍渝企業社即嚴子懿所經營之「麻古澎湖三民店」網頁頁面張貼負面評論;被告曾信哲即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加重妨害信用之犯意,於110年4月20日18時4分許,利用手機設備連線上網登入GOOGLE地圖評論留言網頁,在告訴人龍渝企業社即嚴子懿所經營之「麻古澎湖三民店」網頁下方評論欄,使用「JACK 曾」帳號,發表「自從店長老媽被復興航空壓死,這家店味道都走味,飲料裡面好像有水溝的味道,珍珠好像是拿吉娃娃的眼睛來做的,真的是很殘忍的老闆。希望老闆可以趕快走出家裡死人的悲傷,不要再這樣騙消費者了,也不要再傷害吉娃娃,如果店長老媽缺金紙也可以說一聲,我們客人金紙買飲料,希望店長可以把多的黑心錢拿去做善事積一些陰德。怕你媽下輩子會變狗,畢竟有報應,畢竟這輩子生了一個狗兒子,下輩子是要還的。」等內容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龍渝企業社即嚴子懿所經營之「麻古澎湖三民店」之名譽及信用。因認被告曾信哲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嫌;被告張信騰教唆被告曾信哲為上開犯罪行為,係屬教唆犯,依同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依其所教唆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加重妨害信用等罪嫌處罰之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

3 款及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信用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曾信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2項、第313條之罪嫌;被告張信騰教唆被告曾信哲為上開犯罪行為,係屬教唆犯,依同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按上開法條處罰等,根據同法第314 條均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2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