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雅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15、208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邱雅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記載之「哆拉A夢」均更正為「哆啦A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編號6之證據名稱欄位記載之「侵害仿冒品鑑價報告」更正為「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附表更正如本判決所示附表,及證據部分補充「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8月30日來超(商)字第06498號函暨檢附之寄取件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邱雅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自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5日為警查獲止,
販賣仿冒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成立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分別賠償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簽署承諾書、登報道歉、被害人三麗鷗公司3萬元、被害人小學館公司3萬5000元完畢,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承諾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賣匯水單、臺灣新生報全國版廣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本院智易卷第61、63-66、83-91、96頁、本院智簡卷第13頁)在卷可稽,並衡酌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小學館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完畢,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亦均表示同意給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此有上開刑事陳報狀等件(本院智易卷第61、63、96頁)在卷可稽,則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規定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供陳其販售總金額約為6000元等語,並當場交付2000元予警方查扣之(偵20846卷第30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是就扣案之200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就未扣案之4000元部分(計算式:6000元-2000元=4000元),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惟被告業與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小學館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分別賠償3萬元、3萬元、3萬5000元完畢,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1 Hello Kitty口罩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5650件(共113包) 2 My Melody口罩 同上 00000000 250件(共5包) 3 Little Twin Stars口罩 同上 00000000 100件(共2包) 4 Bad Badtz-Maru( 酷企鵝)口罩 同上 00000000 200件(共4包) 5 DORAEMON哆啦A夢口罩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700件(共14包) 50件(證人許瑋芸蒐證購得) 50件(員警蒐證購得) 6 LV口罩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200件(共4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615號111年度偵字第20846號被 告 邱雅菁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雅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口罩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透過大陸地區之1688網站,向不詳廠商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口罩後,即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0年1月間起至110年9月15日止,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後,以其申辦之帳號「afrachiu2010」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上刊登販售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員工許瑋芸於110年7月13日瀏覽前開網頁後,以新臺幣(下同)132元購買仿冒DORAEMON哆拉A夢口罩1盒(共50個),經送請鑑定後,認係仿冒商品;復經警方瀏覽前開網頁,於110年8月5日佯為顧客至前揭蝦皮拍賣網站帳戶上,以239元(含運費60元)價格購買仿冒DORAEMON哆拉A夢口罩1盒(共50個),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另於110年9月15日,持搜索票前往邱雅菁上開戶籍地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仿冒商品,邱雅菁即主動交付犯罪所得2000元供警方查扣,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戴廷哲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邱雅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證人許瑋芸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確有於110年7月13日,向蝦皮帳號「afrachiu2010」賣家,以132元價格購買哆拉A夢口罩1盒50個之事實。 三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寄件包裹翻拍照片1張、採證商品照片1張 證人許瑋芸所購入之哆拉A夢口罩,經鑑定後,認屬仿冒商品之事實。 四 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frachiu2010」之網頁翻拍資料7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五 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現場查扣照片2張、違反商標法之扣押證物商標對照表 1.警方確有於110年9月15日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之事實。 2.被告主動交付現金2000元犯罪所得予警方查扣。 六 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害仿冒品鑑價報告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商品,確屬仿冒商品之事實。 七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商品,確屬仿冒商品之事實。 八 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商品,確屬仿冒商品之事實。 九 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frachiu2010」之網頁翻拍資料1張、購證物品照片1張、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警方確有110年8月5日,向蝦皮帳號「afrachiu2010」賣家,購買哆拉A夢口罩1盒50個之事實。 十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帳號申請人資料 被告確有使用其子名義,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辦帳號「afrachiu2010」使用之事實。 十一 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frachiu2010」之網頁翻拍資料2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邱雅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被告自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請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至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口罩2盒100個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2000元,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仲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1 Hello Kitty口罩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5650件(共113包) 2 My Melody口罩 同上 00000000 250件(共5包) 3 Little Twin Stars口罩 同上 00000000 100件(共2包) 4 Bad Badtz-Maru( 酷企鵝)口罩 同上 00000000 200件(共4包) 5 DORAEMON哆拉A夢口罩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700件(共14包) 6 LV口罩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200件(共4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