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韋潼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275號),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智易字第5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韋潼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補充更正為本案判決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李韋潼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雖被告販賣刊登在通訊軟體臉書社團網站上之仿冒哆啦A夢袋子1件予喬裝買家之員警,惟員警並無購買真意,此部分尚屬販賣未遂,然商標法第97條不罰未遂犯,此部分仍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住處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決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爰審酌:⑴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⑵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⑶被告之教育程度(見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⑷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⑸被害人即商標權人均未提出告訴,惟被告亦未賠償損害;⑹本件侵害之商標權個數、查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2.又被告於警詢時自承:販售仿冒商標物品之不法所得約新臺幣15000元等語(見偵卷第8頁),此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表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地墊 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鏡子 4個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髮圈 2對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紅包袋 24個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夾子 4個 6 仿冒HELLO KITTY及MY MELODY商標收納盒 3個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廚具 6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掃具組 2組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 1對 10 仿冒MY MELODY商標碗 1個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桶子 2個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面紙套 3個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袋子 1個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砧板 4件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便條紙 140對 16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套 6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地區授權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17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方巾 2件 18 仿冒哆啦A夢商標袋子 1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地區授權國際影業有限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0275號被 告 李韋潼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1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韋潼明知「MY MELODY及圖」、「HELLO KITTY及圖」、「DORAEMON 小叮噹及圖」、「蠟筆小新及圖」等商標圖樣,業由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李韋潼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2月前不詳時間,在淘寶網上購入上開仿冒「MY MELODY」、「HELLO KITTY」、「DORAEMON小叮噹」、「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地墊、鏡子、髮圈、紅包袋、夾子、收納盒、廚具、耳機、碗、面紙套、砧板、便條紙、枕頭套、方巾、袋子、掃具組、桶子等商品後,自109年12月間某日起,在臉書社團上,以新臺幣(下同)4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於109年12月18日,以130元之價格(商品70元加運費60元),向李韋潼購得「DORAEMON 小叮噹」商標袋子1個送鑑,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復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李韋潼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李韋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328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於110年3月16日,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租屋處,遭警查獲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三 前揭各商標之經濟部智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標之事實。 四 被告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被告臉書廣告擷圖各1份。 員警向被告價購其臉書上廣告之仿冒商標商品。 五 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8月26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 證明扣案「MY MELODY」及「HELLO KITTY」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六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1份。 證明扣案「DORAEMON 小叮噹」及「蠟筆小新」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七 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 現場查獲扣案物之經過。
二、核被告李韋潼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皆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地墊 3 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鏡子 4 個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髮圈 2 對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紅包袋 24 個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夾子 4 個 6 仿冒「HELLO KITTY」及「MY MELODY」商標收納盒 3 個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廚具 6 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掃具組 2 組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 1 對 10 仿冒「MY MELODY」商標碗 1 個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桶子 2 個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面紙套 3 個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袋子 1 個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砧板 4 件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便條紙 140 對 16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套 6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