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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智易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易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明憲(原名楊俊賢)選任辯護人 朱敬文律師

宋銘樹律師游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下午2時10分宣判,惟因本案卷證資料龐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