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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智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光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937號、第37168號、第37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㈠起訴事實:

⒈B14係赤腳鴨農莊(合夥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外有時以「赤腳ㄚ農莊」、「赤腳ㄚ農場」或「赤腳丫生態農莊」稱之,以下均稱赤腳鴨農莊)負責人。B14明知其與赤腳鴨農莊均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利用其所經營赤腳鴨農莊為知名之親子生態園區,於民國101年間至109年間,推出以保證歸還本金、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報酬之投資方案

A、B、C,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因而有投資會員A03等50人參加投資(投資時間、方案、投資會員及投資金額,均詳見起訴書附表,其中附表編號19為A21、A22,各佔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後,將投資款匯款至下列帳戶之一:赤腳鴨農莊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或B14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夢幻美食坊B14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赤腳丫農場籌備處B14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B14事後則以現金、匯款方式依約給付紅利予上開投資人,因而非法吸收資金金額高達8135萬元。嗣因B14自108年間起無法依約給付,並以疫情等理由拒還本金,經本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9月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赤腳鴨農莊)執行搜索,扣得未來10年收入概算式、赤腳ㄚ農莊擴展說明書、〝赤腳ㄚ農場〞投資確認書、赤腳ㄚ農莊投資憑證、各年度總營收統計表、B式投資人名單、A、B、C式投資人名單一、二、B14手札、投資人名單分潤方式、合夥契約書、農場分紅辦法各1份、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支而查獲。

⒉B14明知「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

0000、專用期間至120年05月31日止、指定使用商品:蠟紙…裝飾用標語旗、紙製彩球、紙製旗幟、商標吊牌等)、「Doraemon 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專用期間至117年11月15日止、指定使用商品:書刊之出版…兒童樂園、休閒農場、遊樂園服務等)(下合稱本案商標),均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集英社)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日商集英社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惟B14竟基於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之犯意,未經本案商標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110年1月前某日,在其經營之赤腳鴨農莊,將本案商標利用在赤腳鴨農莊內之裝置藝術上,以此方式侵害前揭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

1,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②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案起訴後,被告B14已於115年2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江沛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