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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智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思嫺

呂昀修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111年10月28日解除委任)共 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至7、9、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至7、9、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庚○○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衣物、包包、雨傘、杯子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復明知癸○○自民國109年2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四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而為下列行為:

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詐欺取財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由癸○○擔任直播主,庚○○則擔任管理員工進出貨及發放薪資,自109年2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透過臉書粉絲專頁「亮亮歐美服飾」直播,向不特定消費者佯以保證真品云云,以此方式對外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適有壬○○、丑○○、丁○○、辛○○、戊○○觀看癸○○前揭直播後陷於錯誤,誤信前揭直播販售之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原廠真品,先後下標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付款,再由庚○○指示員工吳苡菘(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謝家翔(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劉又寧、凃鈺珣、林巧柔等人協助處理訂單及出貨等事宜。嗣於109年10月22日14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搜索,扣得癸○○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3至16所示之物,並於109年10月23日14時32分許,扣得庚○○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另於109年11月4日13時25分許,癸○○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

㈡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犯意聯絡,由癸○○擔任直播主,庚○○則擔任管理員工進出貨及發放薪資,自109年10月23日後之某日起至110年1月27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透過臉書粉絲專頁「亮亮歐美服飾」直播之方式對外販售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營利。嗣於110年1月27日上午11時12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搜索,復經員工謝家翔同意後於臺中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末5碼為27116號之貨櫃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委任陳和貴律師、蘇芳儀律師、己○○,暨壬○○、丑○○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癸○○、庚○○(以下逕以姓名稱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癸○○、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70頁、第408頁,本院卷二第86頁、第248頁),核與偵查中同案被告即員工吳苡菘、謝家翔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員工劉又寧、凃鈺珣、林巧柔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壬○○、丑○○、被害人丁○○、辛○○、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合(見偵21324卷一第155至165頁、第167至177頁、第183至195頁、第197至207頁、第215至225頁、第227至235頁、第241至251頁、第253至261頁、第267至277頁、第283至289頁、第295至298頁、第337至343頁、第383至389頁、第393至397頁,偵21324卷二第325至331頁,本院卷一第205至207頁、第221至225頁、第229至233頁、第243至247頁),並有癸○○與微信暱稱「小蓉」、「小許」、「嘟嘟媽」之人及微信群組「sammi訂貨(3人)」對話紀錄擷圖、亮亮歐美服飾出貨單、告訴人丑○○與亮亮歐美服飾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及訂貨紀錄、被害人丁○○與亮亮歐美服飾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588號搜索票、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3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鑑定報告、鑑價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年6月1日函及所附鑑定暨鑑價報告、「亮亮歐美服飾批發」110年1月27日查扣物品鑑定結果暨侵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110年4月27日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品牌授權書、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亮亮歐美服飾批發違反商標法案侵權市值彙整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9年11月19日刑事告訴狀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告訴人壬○○與「亮與你有約」之對話紀錄、訂單紀錄截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告訴人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所提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仿冒POLO商標扣案紙盒照片、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23日職務報告、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所提刑事陳述意見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稽(見偵21324卷一第87至91頁、第97至119頁、第293頁、第301至307頁、第347至381頁、第401至501頁,偵21324卷二第3至25頁、第37至69頁、第83至99頁、第121至141頁、第145至147頁、第175至217頁、第221至227頁、第229至247頁、第269至271頁、第275至279頁、第309至317頁、第379至387頁,本院卷一第209至219頁、第227頁、第235頁、第249至263頁、第321頁、第333至339頁、第425頁、第455至457頁、第461至467頁,本院卷二第109至113頁),及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至7、9、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癸○○、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查附表四所示壬○○購買之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1年度蒞字第8739號補充理由書(112年6月30日)重複記載「KR尼龍後背包黑色1個(1,500元)」之品項,觀諸訂單紀錄中該商品之付款單號僅1個,可知補充理由書所載其中1次「KR尼龍後背包黑色1個(1,500元)」顯屬贅載,有訂單紀錄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3至219頁),是就補充理由書前揭贅載1次「KR尼龍後背包黑色1個(1,500元)」之部分,於附表四應予刪除以更正;另壬○○有訂購「紅熊+白鞋(樣式:

25.1)1雙(1500元)與小彩馬羊毛外套(黑色)1件(1500元),總計3000元」,有亮亮歐美服飾出貨單、訂單紀錄截圖、POLO白色鞋子照片附卷可考(見偵21324卷一第285頁、第293頁,偵21324卷二第221頁,本院卷一第213頁),及壬○○提出POLO白色鞋子1雙扣案可證,是就附表四所載壬○○購買之部分應增列「POLO白色鞋子1雙(1500元)」;再附表四所示辛○○購買之部分,觀諸訂單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11頁),尚有以5930元購買「KR金貓咪長袖黑色(樣式:XS)1件、54163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黑(樣式:XS)1件、POLO小馬外套黑色(樣式:S)1件、POLO男版小彩馬黑色(樣式:M)1件、POLO男版小彩馬白色(樣式:M)1件、54163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白(樣式:XS)1件」等品項之紀錄,是附表四所載辛○○購買之部分應增列前開品項,補充理由書雖漏載前述壬○○、辛○○購買之部分,但此等部分仍為壬○○、辛○○因遭被告二人以前開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購買,與癸○○、庚○○所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具有接續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㈢檢察官固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8739號

補充理由書(112年6月30日)補充認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係於109年10月間至110年1月間某日間遭詐騙而購買同表所示商品,惟查,卷內訂單紀錄均未記載購買時間,依現存事證,檢察官並未充分舉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於犯罪事實一、㈠及㈡之期間均有下標購買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尚難認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期間復另行起意以同一方式詐騙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再參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附表五所示商品約於109年8、9月間販售予壬○○、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依罪疑惟輕、有利被告原則,應認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均在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內,是此部分事實應予更正。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癸○○、庚○○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癸○○、庚○○上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於112年5月3

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起生效施行,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無關乎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又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修正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現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癸○○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本案商品而輸入,構成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核癸○○、庚○○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癸○○、庚○○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核癸○○、庚○○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

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透過網路方式多次販

賣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詐欺取財之意思,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以同一直播方式向公眾散布、施以詐術而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㈤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期間,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

列侵害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行為,係各基於單一之侵害商標權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㈥癸○○、庚○○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㈦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行為,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癸○○、庚○○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

三編號1至7所示商品之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一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㈨癸○○、庚○○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之功

能,權利人通常須投注相當之時間、金錢於市場行銷、品質改良及品牌經營,始得建立商標所表彰之品質、形象,被告二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或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本案仿冒商標之商品,並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以佯稱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真品之方式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造成被害人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癸○○、庚○○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等所販賣、陳列之仿冒商標之商品種類、數量及所得,與販售、陳列期間,及被告二人之分工情節;再衡諸其等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丁○○成立和解,並已給付賠償予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有被告二人所提刑事陳報㈡狀、刑事陳報㈢狀、和解契約書、保證書、切結書、匯款明細截圖、匯款資料影本、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提刑事陳報㈠狀、和解書附卷可稽(見偵21324卷二第413至423頁,本院卷二第75頁、第93至99頁),然尚未與附表一所示其他商標權人、壬○○、丑○○、辛○○、戊○○和解或賠償損害;並酌以被告二人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兼衡癸○○、庚○○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250頁),及所提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39頁、第3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查癸○○、庚○○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考量被告二人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丁○○成立和解,且給付賠償予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已如前述,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丁○○並同意本院給予被告二人緩刑之宣告,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提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刑事陳報㈠狀、刑事陳報㈡狀、和解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5頁、第115頁,本院卷二第75頁、第213頁),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之告訴代理人則對於本院給予被告二人緩刑之宣告部分,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90頁),其他商標權人、被害人則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刑事案件報到單在卷得按(見本院卷二第141至145頁),足認被告二人犯後態度良好且確有悔意,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堪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二人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促其日後謹慎其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癸○○、庚○○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4場次之法治教育,以預防被告再犯,往後得以守法自持,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或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年6月1日函及所附鑑定暨鑑價報告、鑑定報告、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110年4月27日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9年11月19日刑事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在卷足考(見偵21324卷二第3至7頁、第37至41頁、第67至69頁、第231至237頁、第275至276頁、第279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13、1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真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函及鑑定報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年6月1日函及所附鑑定暨鑑價報告、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偵21324卷二第3至7頁、第37至41頁),則非侵害本案商標權之物品;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物亦非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起訴書附表一之備註欄已載明:因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未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協助進行鑑定,故無法判定真偽等語,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24日109貞商字第062號函附卷可參,非本案起訴範圍),自均無須宣告沒收。㈡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之犯罪所得約5、6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70頁),庚○○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除每月薪資外未另外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1頁),衡以癸○○、庚○○已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成立和解,並給付4萬元予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給付85萬元予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有被告二人所提刑事陳報㈡狀、刑事陳報㈢狀、和解契約書、保證書、切結書、匯款明細截圖、匯款資料影本、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提刑事陳報㈠狀在卷為憑(見偵21324卷二第413至423頁,本院卷二第93至99頁),顯逾上開犯罪所得,若就本案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癸○○所繳回之犯罪所得2萬元亦因此不予宣告沒收。至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癸○○、庚○○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除被告之供述外,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因前揭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亮亮歐美服飾直播平臺之交易明

細之電磁紀錄1份(見偵21324卷一第455頁),為癸○○、庚○○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屬其等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起訴意旨固認被害人子○○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間,遭癸○○

、庚○○以前開方式詐騙而購買本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因認癸○○、庚○○對子○○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等語。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子○○雖於警詢時陳稱有向亮亮歐美服飾購買「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黑 (樣式:XS)xl,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白(樣式:XS)xl,總金額:380」之商品等語(見偵21324卷一第332頁),惟觀諸訂單紀錄截圖(見本院卷一第271頁),並無前開品項之商品,則子○○有無購買前開品項之商品一節,即非無疑,且檢察官亦當庭表示:自訂單觀之,子○○非購買本案仿冒商標商品,因此不主張此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7頁),是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充分舉證,從而,本院尚無法認為子○○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間,遭癸○○、庚○○以前開方式詐騙而購買本案仿冒商標之商品,是自無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此部分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癸○○、庚○○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犯行,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與裁判意旨,本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罪,與癸○○、庚○○上開有罪部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末檢察官雖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8739

號補充理由書(112年6月30日)補充,認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係於109年10月間至110年1月間某日間遭詐騙而購買同表所示商品,因認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期間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等語。但查,檢察官並未充分舉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於犯罪事實一、㈠及㈡之期間均有下標購買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尚難認癸○○、庚○○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期間復另行起意以同一方式詐騙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再參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附表五所示商品約於109年8、9月間販售予壬○○、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依罪疑惟輕、有利被告原則,應認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均在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期間內,業如本院說明如前,則就犯罪事實一、㈡,即無從認為壬○○、丑○○、丁○○、辛○○、戊○○於該期間內有遭詐欺而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是不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對癸○○、庚○○相繩,此部分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癸○○、庚○○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犯行,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與裁判意旨,本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罪,與癸○○、庚○○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及吸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丙○○、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及圖樣 註冊/審定號 1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POLO Player Design 00000000【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分割前 )】 2 POLO RALPH LAUREN(in colours blue and yellow) 00000000 3 POLO 00000000 4 POLO PLAYER SYMBOL 00000000【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分割前 )】 5 POLO RALPH LAUREN 00000000 6 00000000 7 POLO BY RALPH LAUREN 00000000 8 POLO PLAYER SYMBOL 00000000 9 POLO 00000000 10 荷蘭商卡爾拉吉菲爾公司 KARL with head device 00000000 1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trefoil device 00000000附表二: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1 仿冒「POLO」商標童裝 件 77 2 仿冒「POLO」商標連身裙 件 122 3 仿冒「POLO」商標手提袋 個 1 4 仿冒「POLO」商標化妝包 個 10 5 仿冒「POLO」商標鞋子 雙 1089 6 仿冒「POLO」商標鞋子(含鞋盒) 雙 107 7 仿冒「POLO」商標褲子 件 16 8 仿冒「POLO」商標雨傘 支 87 9 仿冒「POLO」商標上衣 件 1 10 仿冒「POLO」商標吊牌 箱 1 11 仿冒「POLO」商標上衣 件 2 12 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 件 1 13 「POLO」商標真品兒童 外套 件 198 14 「POLO」商標真品兒童 風衣 件 1 15 「SUPERDRY」商標外套 件 47 16 「SUPERDRY」商標衣服 件 427附表三: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1 仿冒「POLO」商標衣服 件 4166 2 仿冒「POLO」商標鞋子 雙 1247 3 仿冒「POLO」商標褲子 件 120 4 仿冒「POLO」商標浴巾 件 27 5 仿冒「POLO」商標紙盒 箱 2 6 仿冒「KARL」商標外套 件 389 7 仿冒「KARL」商標衣服 件 785 8 「POLO」商標真品衣服 件 175 9 亮亮歐美服飾直播平臺交易明細之電磁紀錄 份 1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交付金額(新臺幣)(整筆訂單金額,可能含其他與本案無關之商品) 購買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數量 1 壬○○(有提告) 4020元 POLO女小小彩馬(留言標)+黑1件 1970元 KR粉色棒球帽1頂 1500元 KR尼龍後背包黑色 1個 1500元 POLO女版小彩馬羊毛外套黑色(樣式:L)1件 2530元 41381 POLO熊熊棉褲黑色(樣式:S)1件、K015女KR素面後文字外套(樣式:10)1件 2420元 POLO熊熊棉褲藍色(新)(樣式:S)1件 1500元 POLO白色鞋子1雙 2 丑○○(有提告) 3320元 POLO男版小彩馬黑色S碼1件、 POLO男版小彩馬藍色S碼1件、 POLO大馬摺疊傘(水藍) 1支 7830元 POLO小熊深藍短褲M 碼1件、 POLO小馬滿版深藍L碼1件 6550元 POLO胖馬克杯-西裝熊1個、 POLO女拼貼小熊S碼1件 10119元 POLO小熊洋裝黑色S碼1件、 POLO大金馬洋裝水藍S碼1件、POLO童裝XL藍1件 3050元 POLO男大馬黑短襪1雙、 POLO男大馬灰短襪1雙、 POLO男大馬白短襪1雙、 POLO黑色小熊洋裝M 碼1件 9550元 (青年版)POLO小馬風衣外套#深藍(樣式:XL) 1件、 KR尼龍後背包藍色 1個、 KR尼龍後背包黑色1個 1690元 POLO小彩馬羊毛外套黑色(樣式:L)1件 1820元 41381 POLO熊熊棉褲黑色(樣式:XS)1件 4940元 K001KR草字黑色長袖(樣式:XS)1件、K002 KR大平頭爺爺長袖黑(樣式:XS)1件、 POLO男版小馬黑色長褲(樣式:S)1件 2430元 P002 POLO女版墨鏡熊黑色(樣式:L)1件、 K012女KR圓文字白色(樣式:S) 1件 2480元 POLO旅行包1組、KR滿版山茶花細針織圍巾(樣式:黑)1條 20940元 KR球球毛帽黑+白 1組、4398KR貓咪毛帽(樣式:藍)1頂、 KR鐵塔圍巾1條、 466KR鋪棉金蔥滑面背心(樣式:M)1件、 466KR鋪棉金蔥滑面背心(樣式:S)1件 3850元 KR凱蒂貓黑色(樣式:XS)1件 9930元 POLO小馬長版針織-白(樣式:L)1件、POLO小彩馬羊毛外套-摩卡咖啡(樣式:M)1件、 POLO小彩馬羊毛外套-黑色(樣式:M)1件、 POLO黃毛衣熊T白色(樣式:M)1件 4980元 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黑色(樣式:M)1件、 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藍色(樣式:M)1件、 POLO男版大馬黑色上衣(樣式:S)1件、 POLO男版大馬白色上衣(樣式:S) 1件、 K014KR大學T燙鑽金眼鏡黑色(樣式:XS)1件 6880元 POLO小馬立領針織外套-黑(樣式:S) 1件、 41381POLO熊熊棉褲藍色(樣式:XS)1件、POLO熊熊帽T灰M 1件 4668元 K015女KR素面後文字外套(樣式:4)1件、 KR卡片零錢包(限購1) 1個、 K012女KR圓文字白色(樣式:M)1件 6360元 41381 POLO熊熊棉褲灰色(樣式:XS) x 1件、POLO男版小熊熊黑色棉褲(樣式:XS)1件、 K002KR大平頭爺爺長袖黑女(樣式:S)1件 12520元 POLO大彩馬連帽外套-藍(樣式:S)1件 1588元 KR卡片零錢包1個 4220元 K001KR草字黑色長袖(樣式:XS)1件、POLO大馬大學T藍色(樣式:S)1件、 POLO青年版帽TUSA紅色(樣式:L)1件、 POLO青年版帽T條紋熊藍色(樣式:L) 1件 2860元 POLO小馬大V領針織上衣鐵灰色(樣式:S)1件、 POLO小馬圓領針織男生藍色(樣式:S) 1件 2380元 卡爾大學T巴黎白(樣式:XS) 1件、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黑色(女)(樣式:L)1件、 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黑色(女)(樣式:M)1件 7590元 KR側肩背包-水藍1個、 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白色(女)(樣式:L)1件 13650元 POLO女版小彩馬長袖-藍色(女)(樣式:L) 1件、卡爾凱蒂貓(樣式:XS)1件、 POLO小黃大衣熊深藍帽T(樣式:S) 1件、POLO三馬帽T-藍(樣式:M)1件 3230元 POLO青年紅大馬刷毛長褲-黑(樣式:L)1件、 POLO青年紅大馬刷毛長褲-藍(樣式:L) 1件、 POLO青年小馬長褲-藍(S-XL)(樣式:L) 1件 5760元 微瑕疵-KR小羊皮包1個 3 丁○○(未提告) 1960元 POLO男版小彩馬L包色(留言)1組 4 辛○○(未提告) 4300元 POLO男版小彩馬(留言)1件 1570元 POLO大衣熊黑色M 碼1件、 KR三台車白色S碼1件、KR法國巴黎白色1件 4290元 KR小畫家XS碼1件 2700元(補充理由書誤載為5930元,應予更正) POLO浮雕大馬外套黑色S碼1件、 POLO摺疊傘灰色 1支 8400元 K006KR大學T-深藍鐵塔(限時)(樣式:XS)1件、K004KR大學T-黑計程車(樣式:XS) 1件 2080元 KR巴黎地圖(偏大)(樣式:XS)1件、 POLO男版大馬黑色上衣(樣式:M) 1件、 POLO男版大馬藍色上衣(樣式:M)1件、 POLO男版大馬白色上衣(樣式:M)1件 880元 卡爾大學T巴黎白(樣式:XS) 1件 1070元 POLO小馬圓領針織男生黑色(樣式:S)1件 5930元 KR金貓咪長袖黑色(樣式:XS)1件、54163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黑(樣式:XS)1件、POLO小馬外套黑色(樣式:S)1件、POLO男版小彩馬黑色(樣式:M)1件、POLO男版小彩馬白色(樣式:M)1件、54163KR平頭爺爺貓咪薄長袖白(樣式:XS)1件 5 戊○○(未提告) 3190元 POLO男版大馬白色上衣(樣式:S) 1件 5570元 POLO大彩馬帽T藍色(樣式:S) 1件、POLO小馬大V領針織上衣藍色(樣式:S) 1件附表五: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1 仿冒「POLO」商標上衣 件 1 丁○○提出 2 仿冒「KARL」商標上衣 件 1 壬○○提出 3 仿冒「POLO」商標上衣 件 1 4 仿冒「POLO」商標針織外套 件 1 5 仿冒「POLO」商標鞋子 雙 1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