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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楊芸菲即告 訴 人 (現於法務部○○○○○○○○○○○執行被 告 詹煥政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950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89號、第3801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及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予嚴格遵守,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逕為聲請者,不待法院命其補正,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芸菲以被告詹煥政涉犯準略誘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089號、第3801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透過法務部○○○○○○○○○○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刑事抗告狀(聲請人之真意為不服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具狀人即為聲請人,亦未隨狀檢附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是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顯已違背上開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