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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01號抗 告 人 楊芸菲即聲 請 人 (現於法務部○○○○○○○○○○○○○被 告 詹煥政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950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89號、第38013號),聲請交付審判後,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判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258條之3第5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楊芸菲因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950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89號、第38013號),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0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不得對該駁回之裁定抗告,乃抗告人竟提起抗告,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