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蕭素珍受 刑 人 胡仁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素珍因受刑人胡仁雄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執字第3282號案件,傳喚受刑人
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上午9時4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如受刑人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旨,分別已合法送達受刑人、具保人。然受刑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未獲,迄本院裁定時,無遷移住所地、在監在押或出境之情事,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1年3月18日中檢謀矩111執3282號通知、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受刑人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亦無遷徙住所、在監在押或出境等情事,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為證,揆諸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故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