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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金洋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繼續執行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七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裁定許可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洋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40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於107年4月13日入監執行,惟迄今仍未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79條第2項前段、第9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所述事項及有關文件,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404號裁定宣告受處分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原因仍繼續存在,且已逾3年未能開始執行,自有繼續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