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 請 人 鐘錦霞被 告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61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間債權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今被告釋出善意,願賠償損失,惟因聲請人搬家遷移,致所有案件資料遺失,為了解案件(案號:99年度附民字第6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第2項、第429條之1第3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告訴人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聲請再審人及其代理人,皆準用之。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一○、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同法第491 條另定有明定。是有關附帶民事訴訟閱覽卷宗部分,如未移送民事庭,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而自上開條文可知,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之聲請權人,僅限於辯護人、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
三、經查,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安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張寶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案號:99年度附民字第61 號)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聲請人尚非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無從由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