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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鐘靜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69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為避免刻意干擾審判,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與司法資源節約,所謂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自應以筆錄記載內容有無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相反或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所重大遺漏為其標準。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速定日期,裨被告得以至法院核對111年7月27日審判錄音與審判筆錄不符之地方,提出供書記官更正、補記云云(聲請意旨其餘係就開庭當日審判長訴訟指揮之意見及傷害案件之答辯),然未具體指明前開審判筆錄內容有何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相反,或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重大遺漏,而應予核對更正之處,故本院尚無從審酌本件聲請是否有理由或有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為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與司法資源節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