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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6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即被 告 陳弘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許可自費聲請交付111年8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需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苟僅泛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拷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傷害案件於111年8月17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指明其所欲主張、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亦未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個案情節,難認其已陳明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亦難認聲請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