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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7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馬廣宏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70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被告於偵訊時自白之真意為何,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一 被告於110年11月3日之偵訊錄音光碟內之檔案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