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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鈺翁受 刑 人 賴信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鈺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鈺翁因受刑人賴信諭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判決撤銷本院第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0萬元,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執字第6635號案件指揮執行,並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上午10時0分到案執行,受刑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未獲,迄本院裁定時,無遷移住所地、在監在押或出境情事,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檢察官前已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上開期日到案接

受執行,逾期如受刑人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旨,業已合法送達,然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且查無遷移住所地、在監在押或出境情事乙節,亦有臺中地檢署111年6月5日中檢永富111執字第6635號通知、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