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慶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蔡慶龍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7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