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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武雄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武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武雄因竊盜、詐欺及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5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4月+2月+4月+8月=1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8月+8月=1年4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34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34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34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4 罪 名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03號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