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399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定。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9月之範圍。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43頁),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侵占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4月23日至109年7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66號、第6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3224號、第165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50號 110年度簡字第494號 110年度易字第22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9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50號 110年度簡字第494號 110年度易字第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61號(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95號 編號1至2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9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