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47號聲 請 人 魏宏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魏晨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之聲請人資格,限於特定案件之「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之情形外,始由其特定親屬為之。又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所稱「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依其立法理由說明略以:「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三、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19號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之身分係該案被告而非被害人,聲請人則係被告甲○○之父,此有該案起訴書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欲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案件,然其身分並非前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被害人;且被告甲○○所涉犯罪名經核非屬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又被告甲○○所涉之上開罪嫌,依本案卷內事證,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所指其他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案件性質不符。是故,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