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61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李益明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李益明(下稱聲請人)因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之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進度)等語。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開案件,目前尚未繫屬本院,此參本院電話紀錄表即明,是以聲請人非於審判中聲請獲知刑事訴訟案件資訊,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