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銀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111年度執字第1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拘役,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8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6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41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41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