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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清明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決13年8月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 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至第6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