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鎮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及1年11月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