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民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罪),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民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民峰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執家字第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家庭暴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及6月,於民國10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1至5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