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57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陳勁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期報到處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335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勁豪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勁豪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裁定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建宇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