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湧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湧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湧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 名 藏匿人犯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8年9月3日 108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1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72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72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5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2號 臺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1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