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浩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193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浩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浩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
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經本院函詢其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函、受刑人函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5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109年8月、109年12月、110年9月)、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罪質不同(編號1所犯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暨通信安全之罪、編號2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編號3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侵害社會治安法益之罪),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低,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形式上已於111年10月24日執行完
畢(指揮書執行期間:111年8月25日至111年10月24日),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電信法 加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8月14日 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6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80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27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08號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27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08號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1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0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