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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耀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宗前因偽造印文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