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卓辰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5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辰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卓辰祐(下稱聲請人)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本院就民國110年12月1日審理之109年度簡上字第557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57號妨害自由案件於110年12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等語,並未具體闡述本件聲請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關連性,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所請,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