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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施偉智具 保 人 童詩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詩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詩琇因受刑人即被告施偉智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施偉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

,並由具保人童詩琇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455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該案經移送執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該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0年11月30日中檢謀正110執13282號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均影本)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