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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吳澤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澤敏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吳澤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由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於民國110年2月5日起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 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簡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經法務部○○○○○○○○依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59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情,有該所111年1月24日中戒所衛字第11110000340 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