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能章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5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案發當時之情形,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備註 一 37秒碰撞-1分55秒離開.MOV 偵卷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跡證保存袋內之紅色光碟 二 洪能章.WMV 三 賴瑋玟.W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