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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弘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弘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起前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9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