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7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任鈞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因認甲○○跟蹤、騷擾其女友乙○○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22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持安全帽1頂攻擊甲○○之左後腦勺1下,致甲○○受有頭部部位鈍傷之傷害。嗣經甲○○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所謂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意旨參照)。告訴之對象係犯罪事實,撤回告訴之對象即其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又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撤回告訴之方式法無明文,應類推適用前開提出告訴之方式。經查,告訴人甲○○雖於案發當日員警到場時曾表示:我不告了啦等語,有密錄器譯文在卷可參(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偵卷第289頁),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員警到場後跟我說要去驗傷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才能提告,員警跟我說不要緊張、6個月內都可以提告,所以依照我的認知,要提告就是要去派出所作筆錄,不是跟到場處理的員警提告,當時才會說我不告了啦等語(本院卷第346至347頁)。是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員警到場時是否已提出告訴?以及告訴人向到場處理員警表示:我不告了啦等語,究係針對犯罪事實抑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語意不明,難認告訴人已有撤回告訴之意。是以辯護人辯稱: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語尚非可採,本院自仍得為審判,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0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另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告證10至12」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03頁),惟本院並未引用該部分證據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故不贅述該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因認告訴人跟蹤、騷擾其女友乙○○而心生

不滿,於上開時間、地點,因見告訴人與乙○○發生爭執,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跟告訴人發生爭執,但是起因是告訴人長期恐嚇我及我女友乙○○,並趁乙○○落單時騷擾她,我看到就過去阻止,我不記得我有打告訴人,只記得是為了救人,可能有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當時我手上有安全帽,但是忘記是拿著還是掛在手上,我不記得該安全帽有無打到或是揮到告訴人(本院卷第130至131、247、404頁)。被告之辯護人則以:本案發生原因為被告看到告訴人不斷騷擾乙○○,被告前往將乙○○拉開,拉扯過程可能不小心安全帽揮到告訴人,頂多就是過失傷害之行為,假設被告真的要傷害告訴人,騎車朝告訴人衝撞是最直接、最快的方式,顯然被告主觀犯意不是要傷害告訴人,況且被告看到告訴人不斷騷擾乙○○,應係義憤傷害,縱使如告訴人所稱被告敲擊其後腦勺,亦應屬正當防衛行為等語(本院卷第408至410頁)為被告辯護。㈡經查,被告因認告訴人跟蹤、騷擾乙○○而心生不滿,於上開

時間、地點,見告訴人與乙○○發生爭執,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130至131、247、40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即在場目擊者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蘇家賢、吳昆澄於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372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22、203至208、233至235頁,本院卷第341至39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安全帽照片、110報案紀錄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6月14日中醫醫行字第1110005883號函暨檢附之病歷資料、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1年6月17日院三醫資字第1110035138號函暨檢附之病歷資料、111年6月24日院三醫勤字第1110040118號函、密錄器影像之勘驗報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稽(偵卷第9、23、33、35至39、159至

164、167至177、287至291頁,本院卷第111、113至121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而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後,告訴人於110年12月30日23時31分許,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急診,經上開醫院診斷結果為「頭部部位鈍傷」等情,有上開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偵卷第23頁),是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因故發生爭執,雙方有肢體接觸後,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部位鈍傷」之傷害,足堪認定,被告之行為已該當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至告訴人以其「右眼視野缺損」,認被告之行為以重傷害之程度等語,然告訴人證稱其遭攻擊之部位為「左後腦勺」,且「視野缺損的原因:視網膜剝離、青光眼、視網膜靜脈阻塞、視網膜色素性變性以及腦瘤或腦血管障礙等,這些是比較常見的疾病導致視野的缺損。腦瘤或腦血管障礙皆屬於腦科的疾病,但是卻會由眼睛的視野變化症狀表現出來」等情,有視野缺損之相關醫療查詢資料在卷可證(偵卷第185頁),是依卷附診斷證明書及上開資料記載,尚難認告訴人「右眼視野缺損」與本案間有何因果關係。

㈢至被告是否有傷害他人身體之主觀犯意?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12月30日22時45分許,在

臺中市南區忠孝夜市與乙○○討論事情時發生爭執,爭執過程被告騎乘機車過來向我叫囂,隨即使用安全帽攻擊我的左後腦勺,當下我立即撥打110報案通知警方前來處理,經警告知雙方權利後,我先行離去前往臺中醫院驗傷等語(偵卷第17至20頁)。復於偵訊中證稱:我跟乙○○是男女朋友,婚外情關係,我到被打那一天才知道被告跟乙○○是住在一起的關係,案發前與被告沒有仇恨或糾紛;案發當日我跟乙○○在中興大學實驗室寫計畫,乙○○跟我說她要自己走路回家,我就先離開並開車去忠孝夜市,買東西時遇到乙○○,我上前質問她是否騙我,我跟她之間沒有劇烈拉扯,我沒有強抱或強吻乙○○,然後被告就從我的左側騎機車過來,繞到我跟乙○○的右側,被告有下機車,頭上戴安全帽1頂,手舉另1頂全罩式安全帽直接攻擊我的左後腦1下,當時乙○○有幫忙制止被告繼續拿安全帽攻擊我的頭部等語(偵卷第203至20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乙○○是婚外情關係,我是在中央研究院工作時認識乙○○;案發當日我跟乙○○在中興大學實驗室辦公室寫計畫,乙○○說她要寫完再走路回家,我就先離開中興大學去忠孝夜市,剛下車就遇到乙○○,我問她怎麼又騙我,並且擋在乙○○正前方、要她說清楚,當時就看到被告從我的左前方騎機車過來,經過我的左方繞到右方停車,被告下車後還戴著安全帽,對我說「她已經跟我住在一起了,你是要怎樣」,並用右手高舉乙○○的綠色全罩式安全帽重擊我的左後腦勺,被告打我之後我們才開始大量爭吵,當時我跟被告間沒有拉扯,因為乙○○拉住被告,被告才沒辦法繼續打;員警到場後,密錄器譯文所提到的「證物」就是乙○○的安全帽等語(本院卷第341至369頁)。

⒉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告訴人長期跟蹤我,且於案發當日

強抱、強吻我及限制我的行動,被告為了保護我而與告訴人發生拉扯等語(偵卷第21至22頁)。復於偵訊中證稱:我跟被告是男女朋友,跟告訴人是研究夥伴,我跟告訴人沒有交往,交往關係是告訴人單方的認知;案發當時告訴人從正面強抱我,一手壓著我的頭強吻我,我感覺被告騎機車到我身後,出手將我拉離告訴人,接下來告訴人開始挑釁被告;我當下只有感覺被告拉我時可能有跟告訴人間肢體碰觸到,但沒有打起來,對我來說被告是為了保護我才把我拉回來,可能拉我過程中有要撥開告訴人,手上安全帽可能不小心揮到告訴人;員警到場後我看到告訴人手上拿著我的安全帽,那時我才聽員警說告訴人說被告用該安全帽打他等語(偵卷第203至20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紀錄是我跟告訴人間的對話擷圖,我在現場這段期間被告與告訴人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後改稱)被告與告訴人唯一有肢體接觸的時候,就是被告手上拿安全帽要將我拉開告訴人身邊時揮擊到,但是有沒有真的打到我不能確定,我覺得當下應該很難打到告訴人後腦勺等語(本院卷第371至396頁)。

⒊經核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於上開時間

、地點先與乙○○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爭執過程被告騎乘機車至現場,隨即使用安全帽1頂攻擊其左後腦勺等情,關於案發原因、被告傷害方式及所使用之工具等情節,所述前後一致,且互核證人甲○○、乙○○所述,關於被告因見告訴人與乙○○發生爭執,而對告訴人「出手」等本案重要案發經過之證述大致相符,顯見本案起因係被告因認告訴人跟蹤、騷擾其女友乙○○而心生不滿,又見告訴人與乙○○發生爭執,不滿情緒高漲,被告因一時情緒失控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並非不可想像之情事,被告自有因此糾紛傷害告訴人之動機,是被告之辯護人辯稱:假設被告真的要傷害告訴人,騎車朝告訴人衝撞是最直接、最快的方式,顯然被告主觀犯意不是要傷害告訴人等語,殊難採信。

⒋況證人即警員蘇家賢於111年7月1日偵訊中證稱:案發當日是

我跟員警楊繩武到場處理本案,我跟楊繩武到場時,告訴人對著楊繩武說被告拿安全帽攻擊他的頭部,被告及乙○○均未做任何反駁的表示,後來告訴人要去醫院驗傷,我繼續留在現場詢問被告及乙○○案發經過,被告表示這件事情是因為一時氣憤,但是並沒有具體說一時氣憤做了什麼事情,告訴人要離開現場時,被告提到安全帽還在告訴人那邊,告訴人表示被告拿那頂安全帽打他,要收下來當作證物等語(偵卷第233至235頁),觀察證人蘇家賢上開證述內容,關於告訴人向員警表示遭被告拿安全帽攻擊頭部乙情,被告及乙○○均未做任何反駁的表示,且告訴人離開現場時,系爭安全帽係在告訴人處,若被告未持系爭安全帽攻擊告訴人,告訴人如何取得系爭安全帽?又如何持系爭安全帽向到場員警就其遭被告攻擊頭部一事指證歷歷?⒌再觀諸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與證人乙○○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對證人乙○○表示其遭被告攻擊乙事,證人乙○○均未予回應,且於案發後一日(110年12月31日)向告訴人表示「他(即被告)是不會因為想保護我而出手」,況依如附表一所示密錄器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日自承「剛剛我為什麼會打他,是因為他從頭到尾都說,他跟我女朋友在發生關係,然後說什麼我女朋友一直跟他有關係,每次見面都做愛等等」、「他就說表弟表弟表弟,就是希望我一直打他」、「我覺得我當下會動手,我很怕他會對我女朋友做什麼事情」,在在顯示被告因告訴人稱其為「表弟」,已心下不快,復見告訴人與乙○○發生爭執,不滿情緒高漲,導致出手以持安全帽攻擊告訴人後腦部1下之方式傷害告訴人。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對被告究竟是否有持安全帽攻擊告訴人之行為,僅以「我當下只有感覺被告拉我時可能有跟告訴人間肢體碰觸到」等語回應,而被告亦僅以「我不記得我有打告訴人」、「可能有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接觸,當時我手上有安全帽,但是忘記是拿著還是掛在手上,我不記得該安全帽有無打到或是揮到告訴人」閃爍其詞;況且,被告、告訴人、證人乙○○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身高169公分,告訴人身高167.5公分,證人乙○○身高164、165公分等語(本院卷第395至397頁),在如此身高差不多之情形,若非被告刻意將安全帽舉高,被告顯無可能係於拉扯過程不小心持掛在手上之安全帽揮到告訴人之左後腦勺,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頂多就是過失傷害之行為等語,礙難採信。⒍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一再辯稱被告係因告訴人強抱、強吻證

人乙○○而為義憤傷害或正當防衛等語。然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係因被告認告訴人長期跟蹤、騷擾其女友乙○○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已如上述,然上開情狀尚非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或有何違反正義或不義之情而當場所激起者,自不符合義憤傷害之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誤想防衛,乃事實上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誤認為有此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並因而實行行為者。此種誤想中之不法侵害,仍須具有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始足成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告訴人與證人乙○○間究竟有何糾紛?告訴人是否有對證人乙○○著手現在不法侵害行為?尚無足夠證據可資佐證。且被告即便欲實施所謂防衛行為,亦須符合客觀必要性,而審以告訴人跟蹤、騷擾證人乙○○一事縱令有對證人乙○○造成侵害之可能,尋求法律救濟(例如提出申告、報警處理等)以除去該侵害行為,方屬客觀上較為合適之排除侵害作法,然被告竟以持安全帽攻擊告訴人後腦部之方式傷害告訴人,顯不足以期待得立即阻止或終結侵害,則被告所實施之所謂防衛行為,自非客觀必要。故被告於本案所為誠無成立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之餘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可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殆可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跟蹤、騷擾

其女友乙○○而心生不滿,竟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以前述方式傷害告訴人,所為均實屬不該;又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未能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並考量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情節,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05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未扣案之安全帽1頂,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安全帽1頂是乙○○的,不是我的等語(本院卷第245頁),是該安全帽並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密錄器譯文內容(節錄) 簡稱:①甲○○─張、②丁○○─鄭、③乙○○─林、④員警楊繩武─楊警、⑤員警蘇家賢─蘇警。 1 張:他打我的頭(鄭在旁搖頭),我有報警,然後剛好這支攝影機有拍到,幫我做個紀錄。 楊警:你要告他嗎? 張:對,我要告他。 楊警:你先去驗傷。 蘇警:證件麻煩一下。 張:就是我跟我的朋友在一起,在路邊…。 鄭:他就是在那邊騷擾我女朋友啦。 張:他看到我…。 蘇警:沒關係,要提告的話,詳細情況回派出所再講,證件先借我。 楊警:(對張說)你要調…這是人家的財產,不是我們的。 蘇警:這是私人的啦,要看店家願不願意。 張:你們再幫我調查清楚。 蘇警:你受傷的部分先去驗傷。 張:(指著左後腦部)在這個地方。 蘇警、楊警:跟你講,你先去驗傷好不好。 楊警:你要提告,半年、六個月內都可以提告。他打你的地點是在哪邊? 張:這是摩托車,他在這邊用安全帽打我。 蘇警:你今天就要提告了嗎?提告的話,那我先給你我們承辦員警的名字,你先去醫院驗傷。口天吳、口天吳。 張:我在這個位置被打的。 蘇警:口天吳,叫吳昆澄,他是你這件案件的承辦員警。你去驗完傷,然後到派出所找這位員警,幫你受理。 林:他一直在騷擾我,不停地騷擾我。 蘇警:沒關係,我們雙方都可以到派出所去,看你們這邊認為他侵犯妳什麼權益,還是怎麼樣的話,提出什麼告訴,妳先想好,妳要告訴什麼?他這邊的話是要針對妳的男朋友,他提傷害的告訴,至於你們這部分,你們自己在想看看要做什麼樣的告訴。妳的承辦員警一樣姓吳,我們是同一個承辦員警。你記一下。好,你等一下再講,既然雙方都有提告的意思。 2 蘇警:口天吳,然後吳昆澄。 楊警:那個時間點大概是? 蘇警:你也是今天要提出告訴嗎? 鄭:(點頭)。 蘇警:那一樣,我給你我們派出所的位置,在學府路跟復興路口,第三分局,我們在樓下一樓,正義派出所。 鄭:(點頭)好,我知道。 蘇警:好,我們現在先到那邊,有什麼事我會先跟我們承辦員警說。 (張上前對林說話) 楊警:你要幹什麼? 張:沒有,我跟她說,我跟她說 鄭:他剛剛把我安全帽拿走了。 張:我跟她說,妳去、妳去,我是保留證物啊。妳去告我,謝謝。我沒有要告他。 楊警:你可以離開了。你去做你的事情。 鄭:安全帽,他把它拿走了。 張:我跟你講 楊警:你保留什麼證物? 張:就是他打我的安全帽。 蘇警:你去拿下來,那個不是什麼證物。那沒有所謂的證物啦,你拿下來,你的傷勢才是你的證據啦。 鄭(按:應係張之誤載):好啦,那他們去告,我不告了。 蘇警:蛤? 張:我不告了啦。 蘇警:不管你要不要告,提告是他們的權利。 張:我知道。 蘇警:你這邊要不要告是你的權利。只是雙方權利,我要跟你們說,好不好。 張:我知道了,我知道了,然後,妳告的是我,我瞭解了。 鄭:請你把安全帽還給我。 蘇警:你先拿下來。 張:不能還給你啊,那是她的,不是你的。 鄭:她要啊。 張:她跟我講的話,我一定會拿給她的啊。 林:麻煩把我的安全帽還給我,謝謝。 張:(對鄭說)那又不是你的東西。(張過馬路去取安全帽) 鄭: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蘇警:(對林說)妳跟他之間有熟識嗎?(林哭泣)先不要,情緒不要那麼激動。妳跟他之前有認識嗎? 林:之前有認識。 蘇警:是什麼關係?朋友? 林:應該是同事、朋友關係。 蘇警:之前有同事過就對了? 林:嗯。 蘇警:今天是剛好路上巧遇還是怎麼樣?(張拿著安全帽過來) 張:(手拿安全帽)他用的就是這頂安全帽打我。今天是妳告我。 林:你不告我就不告。 張:妳告我! 蘇警:雙方的權利我先跟你們講,至於你們要提出告訴,或是妳說他騷擾妳,他是怎麼騷擾妳?他有對妳比如說,他有對妳做搭訕之類的,或者說是有涉及到性騷擾的部分…。 3 楊警:他會不會告,我們不知道,重點是,我看他這種人,有可能出爾反爾,因為這種傷害的案件,是半年的時限。 鄭:我瞭解,我瞭解。 楊警:你們該有你們自己的權益,我們同事也跟你講了,如果你們有要提告,就去找我們那位同事。 蘇警:我先再瞭解一下,今天你們是怎麼遇到的?是他跟著妳嗎?還是他路上巧遇? 鄭:我這樣說好了,他其實是我女朋友的同事,他常常會來台中,他常常會用各種語言騷擾方式去騷擾她,包括他會把她的外套偷走,東西拿走。 蘇警:現在還是同事嗎? 林:算是同事。 楊警:妳們是單純同事關係嗎? 林:對。我跟他是同事關係,然後他來臺中這邊辦事的時候,就會想要來找我,然後有時候就是…。 楊警:是之前的同事關係 蘇警:現在還算是 林:對,現在還是,工作上面還是有交流。 楊警:還是有接觸到。 蘇警:那他怎麼會知道妳在這邊? 林:因為他知道我在這邊工作。 楊警:我看他戶籍地是在台北。 林:對,但是他有滿多時間來臺中工作,而且我跟他在工作上有一些overlap的地方,所以會有交流,他來的時候,有時候會去找我,但是他有時候就會不離開,也不回家,有時候他的老婆小孩都會等很久,我就會跟他說,你要不要先走,他如果不走的話我就會…。 楊警:他已經結過婚了是不是? 鄭:他結婚了,他還有小孩,還沒離婚。 蘇警:他一來他做什麼事情? 鄭:我想是因為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他覺得我女朋友不能全心全意幫他做事情,所以他就會一直干擾她的生活。 蘇警:所以他是跟你們工作上的關係,還是跟你們私底下的,比如說,所謂的傾慕還是什麼之類的? 林:傾慕是沒有啦,但是他就是會不斷地問我的行蹤,然後我沒有辦法去工作。 楊警:這要去跟他講,這是屬於妳的隱私的部分,而且妳是只有工作上跟他有接觸啊,其實妳也可以鄭重的跟妳的老闆去陳述這些事情,妳現在已經跟他沒有,只有…。 4 楊警:跟你工作上有接觸,可以跟妳老闆這邊,先跟他講這個事情,可以把妳的業務換誰去跟他接洽,如果妳老闆不處理的話…。 蘇警:他離開了,不要緊張。 鄭:他就是,我覺得他控制慾很強。 楊警:這種跟控制,妳只有在工作,他對妳這種行為的用意是在做什麼? 蘇警:我覺得單純工作的話,不太至於會強勢到這種地步,所以我才會跟妳說他會不會是因為男女,男女,雖然說他結過婚了,但是他會對,過度…。 林:他是有老婆、有家庭的。 蘇警:出於過於關心的那種地步,不是出於工作的那種。 楊警:不是出於工作,他是以藉故工作之由,然後才去…。 林:我不想多做這些揣測,我是覺得他今天有點超過了。 鄭:他從頭到尾,剛剛我為什麼會打他,是因為他從頭到尾都說,他跟我女朋友在發生關係,然後說什麼我女朋友一直跟他有關係,每次見面都做愛等等。 楊警:人家男女朋友做那種事情跟他有什麼關係? 鄭:然後他就說表弟表弟表弟,就是希望我一直打他。 蘇警:就是刻意要激怒你就對了。 楊警:重點是說,什麼事情,不要去動手。 蘇警:可以通知我們過來協助處理。 鄭:我知道,可是我覺得我當下會動手,我很怕他會對我女朋友做什麼事情。 蘇警:我跟你說,如果他出於,他有攻撃方面的行為的話,這時候你做防衛的動作都0K,只是說你不要先去做…。 鄭:我知道。可是就是…。 楊警:而且他在講這些話的時候,你可以給他錄音,你可以告他誹謗。 鄭:對對,可是,因為,當下,當下看到的話。 蘇警:當下沒想那麼多。 鄭: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就是想先解救這件事情。 楊警:但是有時候因為你的一時氣憤,會弄巧成拙,對你比較吃虧。 鄭:好,我知道。不好意思,辛苦你們了。 楊警:跟你們講一個觀念,我們知道你要保護你的朋友,但是,有時候你觀念錯誤的話,反而變成到時候你要走法院,本來贏的人是你們,弄到後面後來吃虧的人是你們自己。這種人…(錄影畫面結束)。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與證人乙○○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1 (110年12月30日) 張:我被打我不能告他,然後你告我。 張:你看著他打我,然後你告我。 張:我頭很暈。 張:真的在痛。 張:左邊的頭在暈,右邊的眼睛在流眼淚,這樣正常嗎。 張:我在你心目中到底算什麼。 (110年12月31日) 張:我只是肚子餓要去買東西吃。 張:我已經對你們那麼好了,為什麼你這樣對我? 林:我不能讓你顛倒是非,威脅我就算了,你還想要威脅吿任鈞,所以最後我決定走回來,矯正錯誤。1.今天如果你不跟蹤我、不在街上強吻我,還講挑釁任鈞的話,他是不會因為想保護我而出手。2.我有我的隱私生活,本來就不必要向你報告,也沒有所謂的欺騙。3.你問我你算什麼?如果沒有今天的事,我還是尊重你是學長,願意無條件把研究成果給你幫你寫計畫,但是我終於看破你的手段,發現原來你為了達到你自私的目的,不僅情緒勒索,還傷害我在所不惜,你完全不在乎你講的話會怎麼傷害我的生活和名聲,我從來沒有打擾過你家人的生活,維持你的體面,而你卻不斷地講那種難聽的話,讓我和身邊的人無法忍受,包含任鈞臉書的朋友都無端被波及,我不會再受你威脅,是你先說要告任鈞,如果你吿任鈞,那我也會告你,請你好好收斂自己的行為,想一想學姐和三個小孩,不要再做這種事情。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3-11-09